第012版:中国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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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警方可行政处罚包二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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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数额由各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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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0 月 6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东警方可行政处罚包二奶

  本报广州5日消息 处罚包二奶缺乏法律依据?本月正式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诸如“包二奶”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出台后迅速引发各界热议。

  警方介入是否有法可依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马忆南教授表示,公安机关介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广东省律师协会的一位律师则有不同看法。这位律师指出,“包二奶”在很多情况下虽然不是以公开的夫妻名义存在,但实质上不过是重婚的“改头换面”,同样侵犯了事实婚姻中的一夫一妻制,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重婚罪。他还认为,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干预,真正缺乏的应该是操作层面上的措施配套和对细节的完善,而不是法律根据。

  很多接受采访的市民则表示,既然“嫖娼”都要受到行政处罚,那“包二奶”很多情况下都是包养的“暗娼”,等同于变相“嫖娼”,更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公权力适当介入有必要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认为,“包二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重婚”或者“婚外情”,但无论如何,当事人都可能因为“包二奶”引发多重矛盾,从而出现若干法律后果。在当事人有诉求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等公权力的适当介入是有必要的:一方面可以起到调解、缓和矛盾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能为申请离婚的无过错方提供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有力的证据支持,从而更好地保护处于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权益。

  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原负责人黄淑美律师则认为,因为举证困难等问题,引入公权力对“包二奶”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缺乏可行性,但《办法》所体现的法律威慑力作用还是值得肯定的。

  处罚“第三者”是个进步

  虽然社会上对于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一直口诛笔伐,但都停留在道德层面的谴责,《办法》突破性地将“第三者”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内。

  黄淑美对此给予肯定。她表示,这是一个进步,对“第三者”也有一定法律约束和处罚。卓冬青认为这是《办法》的特别之处,“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第三者’可以爱这个人,但绝不能同居,因为这是法律所禁止的”。

  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一位律师指出,对于“第三者”和“出轨者”更应该从经济上加大处罚,从而增加“包二奶”的成本和风险。

  据羊城晚报

  有专家认为此举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也有人认为能体现法律威慑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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