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称,将坚决防止和严处下列“拉票贿选”和干扰推荐、选举工作的行为:
(一)本人或通过他人在推荐、考察、选举前宴请参加推荐、考察和选举范围内人员的;
(二)本人或通过他人在推荐、考察、选举前向参加推荐、考察和选举范围内人员送钱送物或提供不正当服务的;
(三)本人或通过他人在推荐、考察、选举前向参加推荐、考察和选举范围内人员游说、串联、打电话、发短信、送材料进行直接或间接拉票的;
(四)在推荐、考察、选举前个人主动以各种方式为他人拉票的;
(五)本人或通过他人利用电话、信件、传单、短信、网络等方式传播小道消息,编造谣言,诋毁中伤他人,干扰推荐、考察和选举工作的;
(六)通过宗族、帮派和黑恶势力采取威胁恐吓、弄虚作假等手段,妨碍、侵犯参加推荐、考察和选举范围内人员的民主权利,破坏推荐、考察和选举工作的;
(七)组织调查认定的其他情形。
凡发生上述行为,一经调查属实,将严肃处理:已列为考察对象的取消考察人选资格,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任职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触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由执纪执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