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称,将坚决防止下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行为:
(一)区县(自治县)和市级部门(人民团体、市属高校)在机构变动前,不经市委组织部批准,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区县(自治县)和市级部门(人民团体、市属高校)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工作即将变动后,不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动议提拔调整干部的;
(三)党委(党组)会议临时动议提拔干部的;
(四)组织调查认定的其他情形。
凡发生上述行为,一经调查属实,严肃处理。“突击提拔调整”的干部,一律免去现职或取消拟任职务,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