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3版:重庆新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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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存放仓库内
交货时烂了一堆
5人涉嫌寻衅滋事罪
倒车镜上挂着人 司机加油走蛇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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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 月 7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玻璃存放仓库内
交货时烂了一堆


李澜

  本报讯 (记者 李澜)玻璃经销商将玻璃用纸箱包装好,寄放在库房里面,并和库房的管理员约定好,半个月后取货。长期在此取货的经销商取走玻璃,交货时,客户发现有近三分之一的玻璃发生了破损,根本无法使用。

  愤怒的经销商找到库房管理方。对方却认为,完全根据保管合同执行,没有责任。昨日记者从九龙坡法院了解到,经销商近日将对方告到了法院。

  玻璃烂了一堆

  经销商包某称,自己和石坪桥某机电厂仓库长期都有保管合同。双方合作了近三年时间,自己一直都将从厂里生产出来的玻璃,委托仓库保管。等到要交货时,再将玻璃取出后运送到客户处。

  今年7月,他又将价值为85000元、1200平米的磨砂玻璃用20多个纸箱装好,放到该仓库。包某在庭上出示委托保管合同显示,“保管费按20元/天计算,乙方(仓库方)有义务保管好甲方(经销商)委托寄存的物品。结束保管时,应该保证寄存物品完好无损。如有破损或被盗情况,乙方要承担甲方的全部损失。”

  今年8月8日,包某来仓库取货,发现20多箱玻璃被移动过,纸箱上面也有污损的痕迹。仓库保管员王某的解释是,当时仓库要放一批建材产品,所以将他的纸箱挪动了位置。但王某一再表示,玻璃肯定没有问题。

  “因为客户催货很急,我也没仔细检查。”包某很后悔地说,直到将货送到客户手上,他才发现,这批玻璃中已有近三分之一发生了不同程度的破损,根本无法正常使用,客户当场要求退货。

  双方互推责任

  “严重影响了我的信誉,我和客户还有十几万的合同,可能也因此泡汤了。”包某认为,自己在运输过程中都是轻拿轻放,责任应该出在仓库方面,请求法院判决仓库赔偿自己损失61000多元。

  被告方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方结清库存费用,并拉走玻璃,就是合同终止。而原告将玻璃全部拉走后,才发现玻璃损坏,却将责任全部归于仓库保管不善,这在逻辑上无法说通。

  因双方对损坏原因存在争议,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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