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专电 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昨日,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董事长华渝生对此提出了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
“无固定期限易形成铁饭碗”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的解除合同情形,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华渝生观点:这一条最大的问题是企业的自主用人权没能得到很好的体现。例如,在实践中,可能出现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合同总期限甚至不到一年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后,企业面临两种选择:要么选择不续签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要么选择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一条使企业难以真正体现择优录取,容易形成新的铁饭碗。
华渝生建议:取消此项条款。
“可申请支付令是作秀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华渝生观点:这只不过是“作秀条款”。因为支付令发出后,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债务人提出异议,支付令就自动失效。
华渝生建议:应该增加相应具有强制性的条款。
“经济补偿年限不超过12年”
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华渝生观点:我们假设用人单位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00元,职工甲月工资5999元,工作了20年;职工乙月工资6001元,也工作了20年。结果应该支付给甲的经济补偿是5999乘20,为11万多;而乙的经济补偿为6000乘12,为7万多元。
华渝生建议:修改为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单位这种赔偿责任不合理”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华渝生观点:在招聘中,用人单位往往很可能不知道招用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因此,由此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
华渝生建议:修改为:用人单位明知招用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陈忠林:
劳动合同法
是纠正了以前的“错误”
本报北京专电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职工的保护不是‘过分’了,而是还不够。”针对这几天引起激烈反响的政协委员张茵对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昨日,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认为,《劳动合同法》只是纠正了以前的“错误”而已。
陈忠林说:“这么多年以来出现的两级分化,很大程度上说是“老板拿走了工人的钱”,“经济总量的增加和职工收入的增加是不成正比的,长期以来,不少企业是以侵占职工应得利益为前提,实现了自身的快速成长。”他说,目前部分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不适应,只是他们不适应本来就该执行、但长期未执行的法规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