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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全民医保
七类人可获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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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7 月 18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参加全民医保
七类人可获资助

针对城乡困难群众,每人每年最高资助60元
任明勇 实习生 文武 吴国富 陶静

  本报讯 (记者 任明勇 实习生 文武)近日,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提出明确要求,七类人群参保可获政府资助。

  困难群众可获资助

  据悉,资助参保的农村困难居民为: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和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资助参保的城市困难居民为: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市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据介绍,城乡困难居民持低保证、五保证、残疾证以及社区出具的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到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自愿申请参保。

  最高资助标准60元

  资助标准,《通知》进行了明确。农村困难居民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每年应缴纳的20元参保费用,除五保对象由政府全额资助外,农村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由政府资助10元,个人缴纳10元。

  城市困难居民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每年应缴纳的120元参保费用由政府资助60元,个人缴纳60元;对城市困难居民自愿选择一档参保的,政府从60元补助资金中安排10元用于资助参保,个人缴纳10元。余下的50元补助资金由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记账,用于当年本人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

  

  

  本报讯 (记者 吴国富 实习生 陶静)市财政局昨天透露,为保障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公费对象”(即孤老人、孤残儿童、痴呆傻及精神病人)、救助站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以上人员生活费财政供养标准。

  市财政局说,市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孤老人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420元,孤残儿童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80元调增至480元,痴呆傻、精神病人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调增至450元。市救助站流浪乞讨人员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260元,使其达到主城区城市低保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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