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立法·国家赔偿法
在23日开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亮相,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1994年通过的《国家赔偿法》,由于在赔偿范围、标准、程序以及赔偿金支付手段规定上的缺陷,实施效果并不理想。14年来,对该法进行大规模修改的呼声不断。
取消申请赔偿的“确认关”
本次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将原《国家赔偿法》由35个条文增加到了42条,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赔偿程序的完善。首先,取消了申请赔偿的“确认关”。原《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人在请求国家赔偿之前,需经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自己行为违法。
另外,草案还明确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在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书时,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最高赔偿额增加到工资20倍
第二,增加了赔偿范围。此次法律修改,增加了条款规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另外,对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者的最高赔偿额度,从原来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增加到了20倍。
第三,在赔偿经费的管理体制上作了一些改动。修正草案增加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据《财经》